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新市民融合城市發展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2019年05月23日10:10  
 

第一條 為了保障新市民的合法權益,確保搬得出、穩得住、快融入、能致富,促進融合城市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州行政區域內新市民的易地扶貧搬遷居住、權益保障和公共服務。

本條例所稱的新市民,是指新一輪易地扶貧搬遷安置到城鎮居住生活的搬遷人員。

第三條 新市民融合發展服務保障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便民高效、規范有序、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 新市民實行戶籍和居住証並行管理制度。新市民自願遷移戶籍的,安置地公安機關應當免費辦理戶籍遷移﹔不遷移戶籍的,安置地公安機關應當免費辦理《黔西南州新市民居住証》。

第五條 新市民通過易地扶貧搬遷安置政策取得的住房,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六條 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新市民納入城鎮居民住房保障范圍,提供基本住房保障。

第七條 新市民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新市民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可以憑本人身份証件、解除勞動關系手續等將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到新市民集中管理賬戶繼續繳存。新市民在州內從事自由職業的,可以以個人名義向就業地或者安置地公積金管理部門申請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

新市民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八條 遷出地和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在新市民實際搬遷入住六年內,應當對其交納的物業管理費實行差額化補助。

新市民屬於縣級行政區域內搬遷安置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補貼﹔跨縣級行政區域搬遷安置的,由遷出地縣級人民政府補貼。

第九條 新市民通過易地扶貧搬遷安置取得的住房,按照以下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新市民屬於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在本縣行政區域內搬遷安置的,由本地縣級人民政府代為交存﹔跨縣級行政區域搬遷安置的,由遷出地、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分別承擔50%的比例代為交存。

(二)新市民屬於非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的,應當在辦理不動產登記前全額交存。

(三)新市民將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的,由政府代為交存的資金,應當予以返還。

第十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新市民基本文化權益,在新市民居住區配套建設文化基礎設施,廣泛開展群眾性文體活動,促進公共文化服務均等化。

遷出地、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新市民傳統民族民間文化進行挖掘、整理,列入文化傳承、保護范圍。

第十一條 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新市民與城鎮市民平等享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教育以及職業教育權利,在新市民居住區統籌規劃學校布局,配套建設教育基礎設施,保障新市民基本教育需求。

第十二條 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新市民納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圍。

新市民遷入前屬於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安置地民政部門核實后,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給予保障。新市民遷入以后生活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給予保障。

第十三條 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配置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資源,設置衛生服務機構,為新市民就醫提供便利。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新市民職工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

新市民自主創業、未就業的,可以以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十五條 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新市民就業技能、崗位提升和轉崗培訓納入就業培訓范圍,提升職業技能,促進就業。對新市民零就業家庭提供就業援助,具有勞動能力並有就業意願的家庭至少保証一人就業。

第十六條 新市民搬遷到城鎮居住以后,繼續享有遷出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地使用權、集體經濟收益權。

新市民戶籍遷移到城鎮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林地使用權不改變,享有的惠農政策不改變,集體成員資格以及權利不改變,並享有集體事務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收益權。村(居)民委員會不得強制收回新市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林地使用權,不得取消集體經濟收益權。

第十七條 新市民搬遷到城鎮居住以后,應當按照簽訂的舊房拆除協議,自行拆除舊房復墾復綠,或者移交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統一拆除復墾復綠。

新市民原有的宅基地使用証由頒証機關注銷。享有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的新市民不得申請宅基地使用權。

縣級人民政府征用新市民的舊房作為公共服務、文化保護使用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十八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城鎮安置區所在地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建立完善的新市民服務機構,保障新市民享有相應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來源:黔西南日報

(責編:顧蘭雲(實習)、陳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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