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开进被告家,法治教育更深刻

2017年09月30日13:17  来源:人民网-贵州频道
 
审判现场。
审判现场。

近日,因被告人杨某某双腿行走不便,兴仁县人民法院在兴仁县城南街道办事处杨泗屯村杨某某家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杨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当庭宣判杨某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千元。杨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且不上诉。

据了解,审理查明,2017年5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兴仁县杨泗屯方向经兴仁大道往长耳营方向行驶,20时30分,当车行驶至兴仁大道(小地名:红井田红绿灯路口)处时,与从长耳营方向往洗布塘丫口方向行驶由夏某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碰撞肇事,造成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抽取杨建议血样进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26.09毫克。系醉酒状态。同时查明杨某某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夏某某损失,考虑其双腿不便,符合宣告缓刑条件,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介绍,被告人杨某某在庭悔恨不已,称自己也是因为不懂法,才会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过这次事故,自己也受到因有的惩罚,双腿受伤到现在尚未痊愈,且对夏某某造成的损失已经积极进行赔偿,保证以后再也不会酒后驾车,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数十名村民到场参加旁听,旁听村民均称,学到了法律,今后不会酒驾,希望以后多到乡村开庭,用身边的案例进行警示教育,真正做到普法宣传“接地气”、“家喻户晓”,让大家能更好的学法、知法、懂法、守法。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处罚,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因不懂法且没有意识到酒后驾驶的危害性,险些酿成大祸。酒后驾驶,害人又害己,人生只有一次,希望大家以案为鉴,珍惜家庭幸福,切勿抱侥幸心理,坚决以酒驾、醉驾“道别”。(陈泉泉)

(责编:刘思博、陈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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