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县人民法院:贪便宜 触刑法;悔罪过 获轻判

2017年11月06日15:34  来源:人民网-贵州频道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日前,笔者从兴仁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刑事审判团队到兴仁县新龙场镇被告人梁某某居住的寨子公开开庭审理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当庭宣判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这是兴仁县人民法院宣传法治,用身边的典型案例到案发地公开开庭,实现“开庭一案,教育一片”的又一案例,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据了解,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3日,梁某某明知梁某甲出卖的摩托车系盗窃所得车辆而以300向其购买,该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360元。5月22日,梁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买车事实,并将所买车辆交到公安机关。随后,梁某某被取保候审。独任审判法官根据梁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有自首、积极退脏、认罪悔罪等情节,认为其犯罪较轻,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当庭宣判单处其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梁某某当庭表示服判,并主动缴纳了罚金。

庭审后,审判法官向旁听群众进行了法律释明,以“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捡得便宜财,烧烂夹底锅”进行了法制教育。一旁听群众对法官说:“平时经常听说偷盗、接盗,今天才知道接盗犯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梁某某及其母亲对法院的公正审判表示感谢,表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不再做违法犯罪的事。

据悉,今年以来,兴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团队每月至少到案发地巡回审理一件案件,用身边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实现“开庭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将法制教育与审判工作有机结合,走出了一条法制宣传教育的新路子。(沈家玉 丁松)

(责编:刘思博、陈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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