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县人民法院对辖区首例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进行宣判

2017年11月13日14:10  来源:人民网-贵州频道
 

日前,笔者从普安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对被告人彭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进行宣判。被告人彭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据了解,随着人口数量的增加和经济的持续增长,生态环境所承受的压力与日俱增,当前的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为此,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党的十九大提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之一就是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加强了环境资源的保护,如“加大环境资源犯罪惩处”“植树造林”等;但人们为了自身经济利益不惜对资源进行破坏,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重视不够。2016年12月被告人彭某某为达到种植烤烟的目的,雇请挖掘机对政府人工造林地进行毁林开荒,毁坏造林幼树4,144株、所有地表植被及杂灌,面积共计29.2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220元。2017年6月13日,彭某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补植复绿协议,由彭某某对其开荒林地进行补植复绿,并对补植复绿的苗木看护两年。彭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破坏环境资源,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对毁坏的林地进行一定程度的补植复绿;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缴纳罚金20,000元,确有悔罪表现,从恢复生态环境的必要性考虑,其有履行修复生态、补植复绿并对补植的林木进行看护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宣判后,彭某某认真悔罪,自愿诺行对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法律意识浅薄使其受到经济损失及法律制裁。保护生态、美化环境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都应受到刑法制裁,在惩治环境资源刑事犯罪的同时注重生态修复工作,使司法积极服务绿色发展,为绿色发展成就美丽中国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李畅君)

(责编:刘思博、陈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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