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丰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两起职务犯罪案件

2018年09月10日14:31  来源:人民网-贵州频道
 

为认真贯彻落实贞丰县人民检察院、贞丰县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加强协作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的工作意见》精神,深化服务和保障企业建康发展工作,进一步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日前,贞丰县法检两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电站建设公司的两起职务犯罪案件,该公司干部职工20余名到现场旁听庭审,亲身感受法律的威严,“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

贞丰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以被告人李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私分国有资产、挪用公款和被告人陈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私分国有资产等罪名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担任电站建设公司经理、发电厂厂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程招投标、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相关个人谋取利益,其中受贿590万元,以福利费的名义分发给发电厂职工159万元属私分国有资产行为,挪用公款27万元。被告人陈某在担任电站建设公司计划财务部主任、副经理、发电厂副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相关个人谋取利益,合计收受贿赂人民币60.5万元,与李某以福利费的名义分发给发电厂职工159万元,属私分国有资产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挪用公款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李某在接受调查时,有自首、坦白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退还部分赃款,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其中,私分国有资产罪中已退缴的赃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34.43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李某犯罪所得赃款共计人民币626万元,其父已代替退缴赃款人民币50万元,剩余未退缴赃款人民币576万元,依法继续追缴,上缴国库。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陈某有投案自首,主动退清赃款,交清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法院一审决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被告人陈某所退赃款人民币67.3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庭审中,陈某更是现身说法,当庭忏悔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诚心告诫在场的干部职工,希望他们以他为戒,不要如他一般误入歧途,最后追悔莫及为时晚矣。俩人在陈述时均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没有异议,鉴于其认罪态度和羁押期间的现实表现,恳请法院给予一个悔过自新、从轻处罚的机会。宣判后,俩人均没有上诉。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两种轻重不一的判决,因此,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干部职工,贪念越大,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更加严重法律惩罚。也希望所有的大大小小的政府工作人员都能引以为戒,切勿贪污受贿,还社会一个清廉的风气。(何培丽)   

(责编:王培(实习)、陈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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