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极生悲”:因“升学宴”引发的悲剧

2019年08月21日09:05  
 

“金榜题名”一直被誉为人生四大喜事之一。有鉴于此,当子女高考得中之后,父母往往要设宴庆贺,而亲朋好友也乐此不疲。岂不知,现实中却有许多人乐极生悲,甚至还引发诉讼。

醉酒驾车 身陷牢狱

【案例】 2019年7月初,见复读了两年的儿子终于拿到了自己期待中的一所名牌大学的录取通知书,黄玉雯第一时间便想到立即告诉亲朋好友宴请大家,关系甚铁的王某自然在宴请之列。与其他客人不同的时,鉴于王某平时酒量不错,甚至许多男性也望尘莫及,黄玉雯特意安排了多人陪喝。宴毕,黄玉雯见王某已经吐字不清、走路摇晃,坚决要求其留下休息。但王某担心失态惹人耻笑,加之心存侥幸,还是乘黄玉雯不备驾车而去。经交警检测,其体内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3毫克,属于醉酒状态,随即被刑事拘留。

【点评】 王某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值得注意的是,就“追逐竞驶”尚以“情节恶劣”为要件,而就醉酒却无任何条件限制,即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应受到处罚。醉驾标准为体内酒精含量为80mg/100ml,而王小茜体内酒精含量竟然高达293mg/100ml,超出法律标准近4倍。故虽未造成他人损害,但也罪有应得。

鸣放喜爆 致人伤残

【案例】 当得知儿子已被一所名牌大学提前录取后,张瑶夫妻,因为儿子给他们长了脸、争了气,高兴得手舞足蹈、逢人便夸。随后,两人便启动了自以为的“必经程序”,大操大办升学宴甚至出于进一步炫耀,不管关系是否密切,只要认识都在被请之列。为造声势,夫妻俩还燃放了大量爆竹。不料,一颗爆炸后的爆竹碎片击中了客人冯某右眼。因挫伤、创伤性晶状体脱位,虽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但冯某最终还因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2而落下八级伤残。

【点评】 法院判决,张瑶夫妻向冯某赔偿损失。《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鉴于爆竹是一种易燃、易爆物品,燃放更会危及人身安全,在人满为患的升学宴燃放,危险程度更是显著增加。在冯某并无过错的情况下,张瑶夫妻放任危害发生,自然难辞其咎。

醉死宾客 分担损失

【案例】 因为从小到大学习成绩一直非常优秀,女儿一直是孙欣欣炫耀的资本。2018年7月,当女儿拿到一所著名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后,孙欣欣更是乐得合不拢嘴,并很快确定了宴请亲朋好友的日子。见来宾朱某出手就是5000元的红包,孙欣欣觉得非常长脸,特意要求丈夫必须多敬酒。平时根本不喝酒朱某碍于情面,只好疲于应付,直至手脚瘫软、喘气不匀、小便失禁,才被送往医院。经法医鉴定,朱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318/100ml,死于急性酒精中毒。

【点评】 法院判决孙欣欣夫妇赔偿朱某家属各项损失20余万元。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孙欣欣夫妇虽出于好意和感激,但明知朱某从不喝酒,明知过量饮酒会损害身体健康乃至危及生命,却置后果于不顾并一再劝酒,对朱某因饮酒过量而酒精中毒死亡具有主观过错。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朱某是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备预见自身行为后果并加以控制的能力,却放任对自身控制,对导致的损害自然也应担责。(颜东岳)文中所有人名皆为化名

来源:黔西南日报

(责编:顾兰云(实习)、陈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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