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你认识身边的人防设施

—— 对话黔西南州人防办副主任刘灵

2019年09月18日09:15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民防空法》和《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牢记历史、不忘屈辱,营造依法建设人民防空的良好氛围,按照州委州政府和省人防办的要求,州人防办今天将开展人民防空知识、法律法规宣传及人防音响警报试鸣演练活动。

人民防空是政府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防备敌人空中袭击、消除后果采取的措施和行动,简称人防。它同要地防空、野战防空共同组成国土防空体系,是现代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需要人人知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

但是,许多人并不了解身边的人防设施,更不清楚其作用和功能。为此,记者于9月12日上午,就相关问题,对州人防办副主任刘灵进行了专访,并请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梅,从法律层面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记者:大家都很关心有关人防工程地下车位的管理和使用要求,特别是自己的车位是不是人防车位,其使用权和产权问题之间有什么关系,以及开发商是否可以转让和出租人防车位等问题,请刘副主任和李律师介绍一下。

刘灵:人防车位是通俗的说法,它是指位于人防工程内部的车位。人防工程有多种分类方式,按修建方式分,有单独修建的单建式人防工程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按战时功能分,有指挥通信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其他配套工程。

城市住宅小区的人防工程,通常都是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其中的车位,也就是大家所说的人防车位。它的战时功能,一般是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和防空专业队工程。结合医院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一般为医疗救护工程,战时可用于人员的急救。防空地下室平时可以用作车库、商场等。

对一个城市住宅小区来说,一般防空地下室只是整个地下室的局部,部分区域是防空地下室,部分区域是普通地下室。

记者:那么,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有什么区别呢?

刘灵:防空地下室和普通地下室,有着很多相同点。这容易使很多人认为,普通地下室就是人防地下室。防空地下室自身所具有的特点,也使部分人认为,人防地下室只能用于战时防空袭,在平时是无法使用的。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防空地下室的使用原则,是平战结合,平时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战时用于防空。这些相同点包括: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就是它们都是隐蔽在地面以下的工程,在平时都可以用做商场、停车场、医院、娱乐场所,有的还可以作为生产车间,它们都有相应的通风、照明、消防、给排水设施功能。不同点包括:首先在工程的设计中,普通地下室只需要按照使用功能和荷载,进行设计即可,它可以全埋或半埋于地下。而防空地下室,除了考虑平时使用外,还必须按照战时标准进行设计,因此防空地下室必须是全部埋于地下的。其次,由于防护需要,防空地下室在战时,需要形成一个封闭的空间,所有出入口都需要作密闭处理,人员出入口使用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进行封闭,平时车辆出入口使用临战封堵措施进行封堵,这样的防护和封堵措施,可以避免外部的毒气、冲击波影响防空地下室内部,为战时需要掩蔽的人员和物资,提供一个安全的掩蔽场所。

记者:请问刘副主任,作为业主,我们怎么知道自己的车位,是不是人防车位呢?

刘灵:作为非专业人士,通过现场查看的方式,确认自己的车位是不是防空地下室,有一定困难,最直观的方法,就是请开发商提供防空地下室平面图,从图上可以明确看出,自己的车位是否人防车位。近期,上级将出台人民防空工程标识技术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在地下室中,安装相应标识,届时这个问题就可以完满解决了。

记者:什么情况下,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有什么要求和标准呢?

刘灵:这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什么样的建筑,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二是什么地方的建筑,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三是防空地下室应该怎么建。

我们先介绍第一个问题,《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上述法律法规,明确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省人防办、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关于贵州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的通知》(黔人防通字〔2015〕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进一步明确:“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以下简称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19号文还明确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工业厂房及附属配套设施等工业生产性建筑,军队、武警部队营房设施建设,以及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非居民住宅楼,不修建防空地下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是指非居民住宅,也就是说,2000平方米以下的居民住宅,仍需修建防空地下室。

关于第二个问题,什么地方的建筑,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法》第十一条规定:“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国家对城市实行分类防护”,19号文进一步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或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保税区、风景区、生态园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物流园区等”。因此,上述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但是,按照省人民政府2017年批复的兴义市城市总体规划,兴义市市域全部作为城市规划区,经向省人防办请示,兴义市应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区域为中心城区控制区,具体范围可查阅《兴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0年)》,其他县、市和义龙新区,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区域仍按照19号文规定执行。

第三个问题,防空地下室应该怎样建。19号文把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分为两类,一类是10层及以上,另一类是9层及以下,分别有两种计算方法,10层及以上的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按水平投影计算,如果有裙房,则将裙房扣除塔楼各层水平投影面积后,并入第二类计算。9层及以下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乘以一定百分比计算,这个百分比兴义是3%,其他县、市、义龙新区是2%。一个小区如果两种建筑都有,则分别计算并累加,即可得出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除了面积,防空地下室还有防护等级、战时功能等内容,由人防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记者:我们经常听到人防费这个词,请刘副主任介绍一下什么是人防费?

刘灵:大家所说的人防费,准确的表述是:“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因地质、地形等客观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经工程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应当向批准的人民防空行政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部门统一规划修建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因此,易地建设费是指应建防空地下室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情况,缴纳的补偿费用。易地建设的申请必须符合一定条件,19号文明确了可以申请易地建设的三种情形:“一是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800平方米(含)以下,建设人防工程不经济的。二是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宜修建全埋地下室的。三是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全埋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障施工安全的。”建设单位认为自己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的一种,可以向人防部门提出申请。

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在程序上有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第二个条件是人防部门进行审批,人防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按规定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最后作出是否同意易地建设的决定。

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按前面方法计算出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乘以收费标准计算,收费标准兴义市为1000元/平方米,其他县、市、义龙新区为800元/平方米。

记者:下面的问题,要请教一下李律师。对于人防车位,法律上有什么规定,比如开发商能否将人防车位出售、出租和转让使用权;开发商能否将人防车位卖给业主;如果业主的车位是人防车位,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李梅: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小区业主对小区人防工程是不是小区的公建配套设施?权属属于开发商还是小区全体业主?是否可以作为地下停车场?如果将人防工程改建为地下停车场,地下停车场的车位能否买卖?车位能否办理产权登记?地下停车场的管理收益是否归全体业主所有等问题,一直争议不断。这些问题,归结起来,实际上都与物业小区人防工程的权属归属有关。

关于人防设施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当前我国对于人防工程的权属问题,并没有专门的立法,相关的规定散落在《物权法》和与人防工程有关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中。以贵州省为例,目前,适用于贵州省的规范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主要有《人民防空法》《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原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这些立法,大多涉及到人防工程的法律属性问题,《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第二十六条规定:“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从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看出,住宅小区作为民用建筑,其人防工程是公建配套设施,应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由于存在开发商对人防设施面积是否纳入了公摊?是否计入开发成本?主张开发商享有使用和主张小区所有业主享有使用权的争议一直未停止,对人防工程产权归属问题,在国家法律层面至今尚未明确,目前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开发商管理和使用。

关于开发商能否将人防车位出售、出租和转让使用权?住宅小区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可作为业主停车位,一旦出现重大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人为灾害等不可抗力,国家可调配防空地下室统一使用,因此,人防工程在使用上受到一定限制,即实行许可证制度,在战时由防空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无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不得阻挠和干涉。鉴于人防工程产权归属问题在国家法律层面至今尚未明确,目前人防工程都遵循只租不售的原则,只要有关单位按规定办理了人防工程开发利用手续,就可以合法利用人防工程。住宅小区人防工程通常采取由物业公司对外出租,签订租赁合同的方式进行管理,租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开发商无权将人防车位出售给小区业主,如发生开发商将人防车位出售给业主的情形,业主可以主张出售行为无效,要求开发商返还人防车位出让款。

关于小区业主租用人防车位享有的权利义务:业主如果使用人防车位,应当与物业公司签订车位租赁合同,并按时交纳车位使用租金,租赁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间如遇国家需要使用,承租人必须无条件服从,不得阻挠和干涉。

刘灵:特别需要提醒的是,防空地下室作为战时防空的掩体,有很高的防护和密闭要求,是严格禁止在墙上、顶板上开孔等破坏防空地下室防护能力的改造的,如果业主的车位是人防车位,又准备进行改造,如安装车辆充电设施时,一定要到人防办申报,并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改造,如果擅自改造破坏了人防工程的防护能力,将面临行政处罚和高额的赔偿。

记者:听了两位的介绍,人防工程的概念大家应该清晰了,我想请问刘副主任,人防工程的具体作用是什么?

刘灵:人民防空是政府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防备敌人空中袭击、消除后果采取的措施和行动,简称人防。它同要地防空、野战防空共同组成国土防空体系,是现代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应对敌方空袭时,需要将一部分人员疏散到城外去,防空地下室是留城坚持生产生活、消除突袭后果的人员和装备提供掩蔽的重要设施。

和大家通常理解不一样的是,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也就是大家的人防车库)战时服务的对象,是普通民众和民用装备,主要功能是提供一个具有一定防护能力和清洁空气环境的生活空间,群众掩蔽在其中可以避免流弹、有毒气体和核辐射的伤害。(陶昌武)

来源:黔西南日报

(责编:顾兰云(实习)、陈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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