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调整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下限

上限4336元,下限158元

2019年10月08日08:48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及省人社厅、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18年贵州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精神,我州认真落实住房公积金“限高保低”政策,按期调整全州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基数,月缴上限为4336元,下限为158元。

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严格执行“限高保低”的原则,单位按照职工上一年的实际收入情况为职工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根据省人社厅、省统计局发布的2018年黔西南州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2268元测算,比2017年度65945元增加6323元,职工收入的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额也相应提高。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18067元、月缴存额4336元。执行期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针对缴存基数下限调整,结合我州实际情况,根据人社部门最低工资标准,我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下限分区域执行三个不同标准。分别为:一类区(州直、兴义市、义龙新区)为180元;二类区(兴仁市、安龙县)为168元;三类区(册亨县、望谟县、贞丰县、普安县、晴隆县)158元。执行期间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同时,全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所属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作调整,仍按单位和职工分别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单位(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对于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实施,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陈显富)

来源:黔西南日报

(责编:顾兰云(实习)、陈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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